吴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,两个儿子长大成婚后,都与父母分开单过。1996年吴先生的老伴因病留下行动不便的后遗症,吴先生也年近7旬,身体不是很好,夫妻二人生活上有许多不便。邻居小杨经常照顾他们。吴先生夫妇十分感激,2001年吴先生夫妇与小杨签定了一份《遗赠抚养协议》:由小杨照顾吴先生夫妇今后的生活起居,吴先生夫妇去世后,其座落在某地的房屋归小杨所有。协议后,小杨一直履行照顾吴先生夫妇的义务。2003年吴先生的老伴去逝,之后吴先生的两个儿子也经常来看望他。2004年3月25日吴先生又写下遗嘱:其全部财产在他去逝后由他两个儿子继承。2004年9月10日吴先生去逝,其两个儿子以其父亲遗嘱日期在后为由,将《遗赠扶养协议》中的房屋也由二人继承分割,小杨以其履行了《遗赠扶养协议》的义务主张《遗赠扶养协议》里的房屋所有权应归自己,双方为此产生分歧,小杨诉至法庭。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应归小杨所有,吴先生两个儿子不服上诉,二审维护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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